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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梅在網際網路FaceBook(下稱臉書)交友軟體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從事網拍工作之「沈政賢」成年男子(下稱「沈政賢」),「沈政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晚間,向張淑梅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向張淑梅借用金融帳戶5天。而張淑梅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借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後,該成年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存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5年11月17日某時,在位於... | 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 <LEO_VIC> |
林思蓓於民國106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明知其並無支付餐費之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之犯意,在許羽綺經營之臺北市○○區○○○路0段0號「小當家海鮮鍋物店」內用餐,佯裝有支付意願及付款能力,點用「單人海鮮套餐」、「牛培根」、「綜合菜盤」、「金針菇」、「玉米筍」、「烏龍麵」各1份等財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25元),致該店客服員黎鳳美陷於錯誤,誤認林思蓓有能力支付消費款項而供給上開餐點予林思蓓食用,並提供餐桌服務(服務費為上開餐點價值之10%,即102元)予林思蓓,林思蓓遂詐得上開餐點及餐桌服務之不法利益。嗣林思蓓食用完畢,即表示無錢付帳,黎鳳美始知受騙並報警而查獲。案經許羽綺告訴臺... | 黎鳳美 | <LEO_VIC> |
施玫妗前因詐欺案件,於99年12月23日經本院判處詐欺罪14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現在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知悉「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在市面上銷售速度甚快,難以買得,且明知自己本身並無朋友可以輕易購得,竟利用李宛真、郭思蘋、劉又瑄、呂怡蒂、曾碧芸等人迫切想取得該門票之心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李宛真等人詐稱有認識朋友可以買到「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可以幫忙代為購買云云,致使李宛真等5人均分別陷於錯誤,交付施玫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購買門票(李宛真等5人遭詐騙時間、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施玫妗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並未依約購買門... | 曾碧芸 | <LEO_VIC> |
凃乃方、王威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好V」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㈠「好V」暨其所屬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⑴105年5月18日以電話向林孟樺佯稱係衣芙日系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為20筆,需至ATM操作核對存款金額,使林孟樺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透過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06元,至少年張○心(民國87年生,所涉詐欺案件,另案辦理)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好V」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於⑵105年5月19日以電話向黃政偉佯稱係小P團購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分期扣款,需至ATM... | 林淑卿 | <LEO_VIC> |
洪鵬凱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他人,可能幫助犯罪者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在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者,以此幫助他人犯罪使用。嗣該詐騙者取得洪鵬凱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下列詐欺之犯行:(一)於103年12月21日20時許起,先後佯稱係露天拍賣網站及銀行之客服人員,以電話向苗仁愷詐稱其在該網站之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有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前依指示操作更正云云,致苗仁愷陷於... | 苗仁愷、陶胤均、李彩雲、侯炫佑 | <LEO_VIC> |
張淳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他人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及22日,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住處內,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所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彰化銀行竹北分行... | 楊偉剛 | <LEO_VIC> |
林雨村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1年8月11日某時,在高雄市前鎮區家樂福前鎮店賣場內之中華電信門市外,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將其甫申辦之該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前述行動電話門號)連同統一超商電信、遠傳電信、威寶電信、亞太電信等計5支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 | 如附表所示之人 | <LEO_VIC> |
蕭聖澤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至107年12月17日間之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7年11月23日,應予更正),先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上開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後,依上開不詳之人要求,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一銀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改為上開... | 簡雅婷 | <LEO_VIC> |
陳禾耘(原名陳禾云、陳瑞蓮)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千萬」(又稱「萬哥」,以下均稱「萬哥)所屬詐騙集團,負責向提供人頭帳戶者拿取存摺、金融卡、密碼等帳戶資料後交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及提供人頭SIM卡等詐騙所用物品裝備供詐騙集團使用(即俗稱之「裝備手」),並由其他機房成員撥打被害人持用之電話,以網路拍賣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等方式詐騙,俟被害人上當受騙後指示被害人匯入詐騙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車手再將之提領。渠等並以上揭犯罪方式及分工手法分別為下列詐騙行為: | None | <LEO_VIC> |
王韋智可預見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將自己或他人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6月23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陳俊男(另為不起訴處分)向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6月23日14時17分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電話向林珈宏佯裝為其友人謝青志,欲向林珈宏請求借款,致林珈宏陷於錯誤,而允諾借款,... | 林珈宏 | <LEO_VIC> |
蔡嘉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民國106年8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蔡嘉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0月10日22時51分許,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乾杯燒肉居酒屋內,見該店之員工休息室未上鎖之際,進入該處,徒手竊取陳羿豪所有錢包內之新臺幣(下同)3,900元,得手後離去。(二)蔡嘉育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於108年12月27日10時25分許,於高雄市○○區○○○街0號處,向廖宥清佯稱:其為廖宥清老闆聘請之鷹架工人,因無現金,請廖宥清先行支付1,000元購買材料等語,致廖宥清陷於錯誤,因此交付1000元於蔡嘉育... | 廖宥清 | <LEO_VIC> |
黃子玲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前數日(18日或22日),業經張海綸(已於105年1月6日死亡)之子張承運於電話中告知張海綸罹患失智症,切勿再來向其推銷保健食品,仍不聽勸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9月23日上午10時15分許,先以裝設在其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4住處之00-0000000號電話撥打張海綸家中電話,得知僅張海綸獨自1人在家,見機不可失,旋從桃園南下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張海綸住處,乘張海綸認知功能退化、患有失智症之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因而無從辨識黃子玲出售之保健食品是否符合其需要、價格是否合理或是否符合一般未過保存期限等基本要求之機會,向張海綸謊稱要賣保健食品予伊,實則交付... | 張海綸 | <LEO_VIC> |
宋采彤知悉收取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從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通常在於避免檢警機關追查贓款流向,並掩飾犯罪所得,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1月1日至同年月17日間某日,應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彭弘毅(另案通緝中)的要求,在址設雲林縣虎尾鎮○○路15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虎尾分行前,將其向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世貿分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合庫銀行東臺北分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該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彭弘毅,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 None | <LEO_VIC> |
梁秋榮可預見一般人利用其個人申辦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常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本身,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竟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3月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某處,將其於同日以其名義申辦之威寶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財之聯絡電話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 None | <LEO_VIC> |
蘇于美華知悉於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猶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26日,在不詳地點,將以蘇于美華名義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騙集團份子於收受上揭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 | 如附表一所示之吳婉玲等人 | <LEO_VIC> |
蔡宗翔於民國104年11月或同年12月間某日,經由邱羽祥之邀約,加入邱羽祥、湯仕豪、湯仕緯及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該詐欺集團向不特定民眾詐騙後前往拿取贓款的「車手」工作,而與邱羽祥、湯仕豪、湯仕緯及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等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10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13分許,撥打電話向張弘政佯稱:你的兒子遭綁架,需支付贖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贖回兒子的自由云云,致使張弘政誤認其子遭歹徒綁架,而有危害其子生命、身體之危險,遂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將10萬元款項攜至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三段與柳楊東街口,並將之放置在某停放該路... | 張弘政 | <LEO_VIC> |
凃乃方、王威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好V」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㈠「好V」暨其所屬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⑴105年5月18日以電話向林孟樺佯稱係衣芙日系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為20筆,需至ATM操作核對存款金額,使林孟樺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透過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06元,至少年張○心(民國87年生,所涉詐欺案件,另案辦理)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好V」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於⑵105年5月19日以電話向黃政偉佯稱係小P團購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分期扣款,需至ATM... | 侯明芳 | <LEO_VIC> |
甲○○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之用,俾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6月中旬某日某時許,在桃園市觀音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內,將其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八德分行(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苓雅分行(下稱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下稱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送至新北市三重區某統一便利超商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受,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嗣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尚無證據證明該... | 丙○○ | <LEO_VIC> |
施玫妗前因詐欺案件,於99年12月23日經本院判處詐欺罪14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現在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知悉「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在市面上銷售速度甚快,難以買得,且明知自己本身並無朋友可以輕易購得,竟利用李宛真、郭思蘋、劉又瑄、呂怡蒂、曾碧芸等人迫切想取得該門票之心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李宛真等人詐稱有認識朋友可以買到「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可以幫忙代為購買云云,致使李宛真等5人均分別陷於錯誤,交付施玫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購買門票(李宛真等5人遭詐騙時間、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施玫妗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並未依約購買門... | 呂怡蒂 | <LEO_VIC> |
楊宗勳(微信暱稱「晨」)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至108年1月13日遭警方查獲止,陳品榤(微信暱稱「韓國魚」,由本院另行審結)自108年1月8日起至108年1月12日遭警方查獲止,林俊樺(微信暱稱「櫻道」,由本院另行審結)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月12日遭警方查獲止,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卡爾」及「旋風」為首,以實施詐術共同詐騙他人為手段,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組織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該集團另有微信暱稱「餘醉」、「浪人」(此二人負責發放、回收人頭帳戶金融卡及收取提得款項,俗稱「收水手」)、「安西教練」、「飛車」、「林動」、「哭幾」及「大飛」等成員,楊宗勳等3人負責持續性依照微... | None | <LEO_VIC> |
劉建良(綽號「阿安」或「安安」,臉書帳號「安亦修」)於民國106年10月底起,蔡咏翰於106年12月1日起,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經加入以曾文進、曾逸旻(微信暱稱「瑪莎拉蒂」)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克」之成年男子為首,並有欒皓宇(綽號「皓子」)、詹家謙(綽號「薛寶」)、陳彥博(綽號「小鬼」)(以上3人業經本院審結)、少年陳○耀(年籍資料詳卷,微信暱稱「小呂」,另經移送本院少年法庭)等人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除擔任取款車手外,並負責監視其他取款車手、統籌收取各車手提領之款項(即所謂「收水」)再交付上游等工作。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各該... | 附表各該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 <LEO_VIC> |
凃乃方、王威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好V」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㈠「好V」暨其所屬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⑴105年5月18日以電話向林孟樺佯稱係衣芙日系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為20筆,需至ATM操作核對存款金額,使林孟樺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透過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06元,至少年張○心(民國87年生,所涉詐欺案件,另案辦理)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好V」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於⑵105年5月19日以電話向黃政偉佯稱係小P團購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分期扣款,需至ATM... | 林孟樺 | <LEO_VIC> |
蔡宗佑明知金融機構對於客戶持有真實身分證件申辦帳戶使用幾無限制,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已預見該等不自行申辦金融帳戶,反而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人,可能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騙他人,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8月初某日21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海產店,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設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00」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00」及... | 000、000、000、000及000 | <LEO_VIC> |
甲○○可預見率爾將自己領用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並告以密碼,即等同將自己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用,而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經理」之成年男子指示,於民國103年6月28日前之當月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前火車站之某統一超商前,將其所申請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該新光銀行帳戶)、聯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該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楊經理」助理之成年男子,事後並告知「楊經理」提款卡之密碼。嗣該「楊經理」與其成年之詐騙同夥取得該新光銀行卡帳... | 少年徐○○(87年5月生)、巫世典、羅欽錫等3人 | <LEO_VIC> |
陳冠佑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8月27日10時許,將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北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郵寄至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寶銘」之詐騙集團成員。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1年8月2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葉雅婷佯稱其於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須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葉雅婷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9分許至提款機前依指示匯款... | 陳俊宇 | <LEO_VIC> |
凃乃方、王威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好V」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㈠「好V」暨其所屬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⑴105年5月18日以電話向林孟樺佯稱係衣芙日系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為20筆,需至ATM操作核對存款金額,使林孟樺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透過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06元,至少年張○心(民國87年生,所涉詐欺案件,另案辦理)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好V」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於⑵105年5月19日以電話向黃政偉佯稱係小P團購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分期扣款,需至ATM... | 陳俊霖 | <LEO_VIC> |
施基美明知詐欺集團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之電話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行動電話交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仍基於縱使犯罪集團使用其行動電話詐欺他人財物,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9月10日,在高雄市○○區○○路與七賢路口,將其所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連同另4張行動電話SIM卡,以新臺幣(下同)2,300元賣予詐欺集團成員許思婷(另案偵辦)使用。嗣許思婷與其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SIM卡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某男性成員於同月13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林... | 林鳳如 | <LEO_VIC> |
鄭學駿於得預見任意提供自己在金融機構之帳戶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掩飾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情形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9日下午3、4時許,在台北市西門町捷運六號出口,將其所有金山郵局帳號0011323—0000000號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王經理之助理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一)嗣於101年8月19日19時24分,詐騙集團在雅虎拍賣網站謊稱出售BIGBANGALIVEGALAXY-TOUR2012台北演唱會門票4張,每張新台幣(下同)3700元,李若萍不疑有他,匯款14,800元至上開帳號。事後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報警處理。(二)101年8月19日21時43分許,莊仕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謊稱是奇摩... | 黃文輝 | <LEO_VIC> |
犯罪事實:蔡順羽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17日以10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2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帳戶,誘騙民眾以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亦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該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04年9月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紀琇娟 | <LEO_VIC> |
廖健伶與王品智均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或門號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聯,亦均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以詐取他人財物,並以逃避追查,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一)王品智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前某時許,在臺南市某處,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下同)400元代價,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藉以取得其他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二)廖健伶於101年7月16日某時許,於奇集集網站應徵由詐騙集團成員所刊載之不實工作內容,遂透過網路即時通於對方聯絡後,即約定翌日(17日)14時2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某超商前,將其所申設之聯邦商... | 許O玉 | <LEO_VIC> |
王靖瑜明知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密碼、存摺等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不明人士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提領獲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14時34分許後至同年12月2日13時許前某日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誤載為至103年12月3日間之某日,應予更正),在不詳地點,提供其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聯邦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容任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上揭銀行帳戶,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遂行下列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銀... | 簡吳玉燕 | <LEO_VIC> |
林施桂金、高德安、楊任阿加、吳太平、葉榮春、蔡進財、鄭福進、蘇林有妹、簡仲信、曾新來、吳玉好、顏進清、林健德、楊貴雄、楊雄成、鍾蔣銀花、馬清龍、郭美玉、楊吉雄、陳公司、王河生、張國順、王寶妹、陳萬貴、高進發、胡仁和、尤吳梅香、林子榮、林安東、陳進丁、蘇陳丁玉、施保清、蘇家榮、劉德貴、劉王金枝、董進興、蘇林美枝、蔡蘇惠芬、陳國財、蘇文三、蘇懷義、蔡昭光、張石堂、尤桶娘、莊朝和、洪水法、陳良志、游陳美英、田東碧、謝啟基、何發仁、董玉蘭等52人(下稱林施桂金等52人)均為臺東縣新港區漁會(下稱新港區漁會)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被保險人。蔡富榮自民國91年5月1日起,擔任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游世文為勞保之漁民保險承辦人;吳進春、蘇剛敏時任魚市... | None | <LEO_VIC>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密碼結合,尤具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係,實無任意供他人使用之理,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並儘速要求返還。再犯罪集團經常利用收購方式大量取得他人之存款帳戶,亦常以薪資轉帳、辦理貸款、質押借款等事由,誘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 | None | <LEO_VIC> |
李紫綾(原名李得芳,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更名)應得了解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存、提款項及轉帳,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他人是否持以犯罪雖無確信,然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之情形下,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並供他人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詎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罪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7日某時,將其所申請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寄送予真實姓名... | 林淑美 | <LEO_VIC> |
蕭政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8年6月8日11時12分前某時,在江明紅所管領,平時有人居住於內之新北市○○區○○路00號之米蘭建材店內,見四下無人,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放置於上開地點櫃臺裡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XXXX4073號)後離去。㈡其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附表所示之行為,致附表編號1、2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接受其刷卡消費(免簽名),並交付養殖活魚等物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968元)予蕭政凱。嗣蕭政凱為附表編號3之行為時,經該通訊社店員桑澤瑄發覺有異而詢問並報警,蕭政凱因而逃離現場而未得手。 | 附表編號1、2之店員 | <LEO_VIC> |
犯罪事實:蔡順羽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17日以10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2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帳戶,誘騙民眾以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亦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該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04年9月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陳冠州 | <LEO_VIC> |
凃乃方、王威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好V」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㈠「好V」暨其所屬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⑴105年5月18日以電話向林孟樺佯稱係衣芙日系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為20筆,需至ATM操作核對存款金額,使林孟樺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透過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06元,至少年張○心(民國87年生,所涉詐欺案件,另案辦理)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好V」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於⑵105年5月19日以電話向黃政偉佯稱係小P團購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分期扣款,需至ATM... | 陳秋葉 | <LEO_VIC> |
林芳晴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明知辦理貸款無庸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且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宏傑」、「陳小姐」之成年人聯繫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陳宏傑」、「陳小姐」指示,將其申辦之如附表一所... | 蕭訓宏、余廷飛 | <LEO_VIC> |
陳冠佑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8月27日10時許,將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北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郵寄至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寶銘」之詐騙集團成員。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1年8月2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葉雅婷佯稱其於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須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葉雅婷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9分許至提款機前依指示匯款... | 葉雅婷 | <LEO_VIC> |
官俊彥為花蓮縣農會總幹事、黃瑞鈴為供銷部職員,而曾淑慧曾為花蓮縣農會供銷部主任(已於民國101年4月30日退休)、陳錦竹為常務監事、白丁舒惠為會務課課長(曾淑慧、白丁舒惠、陳錦竹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均為從事業務之人,郭璦瑜為「奕達廣告公司」實際負責人、錢俊賢為奕達廣告公司合夥人(郭璦瑜、錢俊賢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官俊彥、黃瑞鈴竟與曾淑慧、陳錦竹、白丁舒惠、郭璦瑜、錢俊賢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花蓮縣農會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 None | <LEO_VIC> |
洪振耀因需錢孔急,明知自己無購買機車供己使用之意願,亦無資力繳付機車價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聯螢車業有限公司(下稱聯螢車行),向聯螢車行佯以: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總價新臺幣(下同)5萬9,805元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云云,並填具分期付款申請表,而由聯螢車行於同日送請與之配合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審核同意將收買聯螢車行對被告之分期付款價金債權,致使聯螢車行陷於錯誤,誤認洪振耀有意願負擔及償還分期付款,乃將上開機車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出賣予洪振耀,約定洪振耀應自102年7月5日起至103年9月5日止分15期清償,每期應繳金額為3,9... | 聯螢車行 | <LEO_VIC> |
秦念祖雖已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不明人士使用,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等犯罪聯絡工具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1月7日申辦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後,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開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㈠於108年11月18日10時許,以上開行動電話號碼與林紜嬬聯絡,假冒係先前合作廠商,佯稱急需款項軋票向其借貸款項云云,致林紜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2時5分許,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五甲尾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指... | 廖秀真 | <LEO_VIC> |
江信儀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加入黃瑞翔、陳盈璋等成年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擔任領取詐欺所得(俗稱車手)之工作,約定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1500元,其等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推由江信儀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之自動提款機,接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並依詐欺集團所指示之時間、地點,將提領款項交予黃瑞翔。嗣經鄭菁茹、沈文辰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始查悉上情。 | 鄭菁茹、沈文辰 | <LEO_VIC> |
陳裕洋、鍾俊杰均明知他人囑咐代為領取之包裹,內為他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與密碼,領取後交付囑託之人,將作為詐騙他人後接受匯款之管道,竟基於參與組織犯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106牟9月間,加入綽號「黑傑克」之人為首,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詐騙集團,於詐騙集團通知時,至指定地點接受上述包裹,接獲後再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以視情況遂行後續詐騙行為,因而為下列犯行:㈠陳裕洋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0月27日上午至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之某便利商店接收陳政斌(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6年10月26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某間全家便利商店寄出之郵局帳戶(帳... | 張孟瑜、邱靜慈、王祥和、潘叡庭、周宸緯、李國御、蔡伊柔、李昆樺 | <LEO_VIC> |
犯罪事實:王子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裝經營代購、球鞋等事業,並分別以隨機在醫院、夜市、星巴克咖啡店等公眾場所尋找欲代購商品對象,或以電腦或手機等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在Line通訊軟體上成立「YOUTHFOL?日本代購?JACKY」、「代購甚悟郎」、「甚悟郎THFUL日本代購」、「時尚專業代購商品服務」等群組,及向17直播申請暱稱為「波蒂鳥_JECKY」(後改為「JACKY」)等帳號,虛偽在前開群組及17直播網路平台上,對公眾刊登散布販賣球鞋、名牌包及電子產品等消息,藉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或以投資代購公司為由,並進行下列之詐欺行為:㈠以如附表編號1、3、7、11所示之方式詐騙官炫丞、楊淑帆、李建旻、梁巧玥,致官炫丞、楊... | 蔡靖芳 | <LEO_VIC> |
凃乃方、王威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好V」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㈠「好V」暨其所屬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⑴105年5月18日以電話向林孟樺佯稱係衣芙日系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為20筆,需至ATM操作核對存款金額,使林孟樺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透過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06元,至少年張○心(民國87年生,所涉詐欺案件,另案辦理)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好V」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於⑵105年5月19日以電話向黃政偉佯稱係小P團購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分期扣款,需至ATM... | 簡玉燕 | <LEO_VIC> |
施玫妗前因詐欺案件,於99年12月23日經本院判處詐欺罪14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現在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知悉「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在市面上銷售速度甚快,難以買得,且明知自己本身並無朋友可以輕易購得,竟利用李宛真、郭思蘋、劉又瑄、呂怡蒂、曾碧芸等人迫切想取得該門票之心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李宛真等人詐稱有認識朋友可以買到「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可以幫忙代為購買云云,致使李宛真等5人均分別陷於錯誤,交付施玫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購買門票(李宛真等5人遭詐騙時間、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施玫妗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並未依約購買門... | 劉又瑄 | <LEO_VIC> |
謝宗甫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詐取財物以逃避追查,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初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起訴書誤載為前鎮區)臨海街陳建宏妻子住處內,將其所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綽號「天仔」之陳建宏,而輾轉流入詐欺集團手中,而遭不詳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40分許致電吳程雨,向其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吳程雨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54分許... | 吳程雨 | <LEO_VIC> |
張淳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他人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及22日,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住處內,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所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彰化銀行竹北分行... | 元英嬌 | <LEO_VIC> |
王翊琇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12月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明人士。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7年12月8日某時許,假冒網路購物業者,撥打電話予沈永全,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簽錯單,需依指示取消云云,致沈永全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7元至上開帳戶內;㈡於107年12月8日21時許,假冒網路... | 歐佩靜 | <LEO_VIC> |
陳傳杰與吳俊清、楊哲鈞係朋友關係,而吳俊清與鄭宜庭之女林佳儀曾係男女朋友關係。緣陳傳杰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接獲自稱「CHEN」詐騙集團成員(下稱「CHEN」)所傳送之LINE訊息,表示係從事股指期貨總代工作,若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每本每期可支領新臺幣(下同)2,000元,5天為1期,共可領6期(即1萬2,000元),陳傳杰得知後,旋將此訊息告知吳俊清。陳傳杰與吳俊清均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可預見詐騙集團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可能因此遭害之危險,基於縱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一)由吳俊清先將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 高志廣 | <LEO_VIC> |
犯罪事實:王子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裝經營代購、球鞋等事業,並分別以隨機在醫院、夜市、星巴克咖啡店等公眾場所尋找欲代購商品對象,或以電腦或手機等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在Line通訊軟體上成立「YOUTHFOL?日本代購?JACKY」、「代購甚悟郎」、「甚悟郎THFUL日本代購」、「時尚專業代購商品服務」等群組,及向17直播申請暱稱為「波蒂鳥_JECKY」(後改為「JACKY」)等帳號,虛偽在前開群組及17直播網路平台上,對公眾刊登散布販賣球鞋、名牌包及電子產品等消息,藉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或以投資代購公司為由,並進行下列之詐欺行為:㈠以如附表編號1、3、7、11所示之方式詐騙官炫丞、楊淑帆、李建旻、梁巧玥,致官炫丞、楊... | 黃茗宏 | <LEO_VIC> |
林凡申(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96號判決處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在案)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忠哥」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設立電信詐騙機房向大陸地區人民行騙,由「忠哥」提供設立及運作電信機房所需之資金及設備,再由林凡申於民國102年12月7日向不知情之劉玉媒承租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作為詐欺電信機房,並將無線分享器、對講機、VoIPGateway(網路電話閘道器)、Gateway節費器、電話機、電腦、光世代匝道器、DLink分享器、印表機等機器設備,在上開處所架設組裝作為詐欺之工具,再於同年月10日招募詹怡龍(業經本院以103... | None | <LEO_VIC> |
徐朝政於民國105年3月初某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輪」之成年男子(下稱「阿輪」)介紹,在台中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胡迪」、「鳳梨」、「學長」等成年男子(下稱「胡迪」、「鳳梨」、「學長」)組成之詐欺集團,後徐朝政又邀約高永一加入該詐欺集團一同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徐朝政之報酬為每次取款之4%,高永一之報酬為每次取款之0.02%。徐朝政、高永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上述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之行為:㈠於105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許,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冒充「電信警察」、「台北市刑大隊長」、「金管會主任」等公務員之名義,撥打胡玉禎之家用電話(電話號碼詳卷),... | 胡玉禎 | <LEO_VIC> |
王銘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豬」(音譯)之人(下稱「小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小豬」先於民國106年3月11日12時55分許,隨機撥打電話予朱漢成,假冒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佯稱:朱漢成有積欠電話費、違約金,須交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結清等語,朱漢成察覺有詐,報警處理,並假意與「小豬」配合,依「小豬」指示,與王銘鋒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於同日15時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工廠前面,將2萬元交付依「小豬」指示在該處收取款項之王銘鋒,現場埋伏警員隨即當場逮捕王銘鋒,並扣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行動電話1支,「小豬」與王銘鋒... | 朱漢成 | <LEO_VIC> |
犯罪事實:王子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裝經營代購、球鞋等事業,並分別以隨機在醫院、夜市、星巴克咖啡店等公眾場所尋找欲代購商品對象,或以電腦或手機等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在Line通訊軟體上成立「YOUTHFOL?日本代購?JACKY」、「代購甚悟郎」、「甚悟郎THFUL日本代購」、「時尚專業代購商品服務」等群組,及向17直播申請暱稱為「波蒂鳥_JECKY」(後改為「JACKY」)等帳號,虛偽在前開群組及17直播網路平台上,對公眾刊登散布販賣球鞋、名牌包及電子產品等消息,藉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或以投資代購公司為由,並進行下列之詐欺行為:㈠以如附表編號1、3、7、11所示之方式詐騙官炫丞、楊淑帆、李建旻、梁巧玥,致官炫丞、楊... | 周世文 | <LEO_VIC> |
張淳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他人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及22日,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住處內,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所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彰化銀行竹北分行... | 孫雪屏 | <LEO_VIC> |
施玫妗前因詐欺案件,於99年12月23日經本院判處詐欺罪14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現在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知悉「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在市面上銷售速度甚快,難以買得,且明知自己本身並無朋友可以輕易購得,竟利用李宛真、郭思蘋、劉又瑄、呂怡蒂、曾碧芸等人迫切想取得該門票之心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李宛真等人詐稱有認識朋友可以買到「superjunior」韓國偶像團體之門票,可以幫忙代為購買云云,致使李宛真等5人均分別陷於錯誤,交付施玫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購買門票(李宛真等5人遭詐騙時間、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施玫妗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並未依約購買門... | 郭思蘋 | <LEO_VIC> |
凃乃方、王威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好V」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㈠「好V」暨其所屬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⑴105年5月18日以電話向林孟樺佯稱係衣芙日系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為20筆,需至ATM操作核對存款金額,使林孟樺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透過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06元,至少年張○心(民國87年生,所涉詐欺案件,另案辦理)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好V」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於⑵105年5月19日以電話向黃政偉佯稱係小P團購網路購物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分期扣款,需至ATM... | 黃政偉 | <LEO_VIC> |
洪淳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自己無販售耳機之意思,僅為騙取金錢以支付向鄭思賢購買智慧型行動電話之款項,竟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住處,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線社群網站「臉書」之「發燒友耳機用品二手市集」社團,使用名稱「HungChunHao」登文佯稱:欲販售SENNHEISERIE800耳機云云,經徐志泓上網瀏覽,表示欲購買,洪淳浩即指示徐志泓匯款新臺幣(下同)7,100元至鄭思賢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詳卷),再於108年1月23日17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鄭思賢工作之通訊行,向鄭思賢拿取IPHONE7手機1支,復上網在「臉書」之「二手IPHONE交易網」,以6,50... | 徐志泓 | <LEO_VIC> |
黃柏翰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客觀上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因缺錢花用,以其金融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詐騙集團使用,其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民國105年9月間某日晚間,在高雄市楠梓區「台糖量販店」前,將其不知情之母親陳束所申設中華郵政高雄市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市府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真實姓名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旋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 | 李佳靜 | <LEO_VIC> |
黃振嘉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於101年9月7日入監執行,於103年4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4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6年(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中旬某日起加入由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小黑馬」、柯俊宇(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等成年男子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之工作(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罪刑... | 蔡裕翔 | <LEO_VIC> |
犯罪事實鄭婷瑄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其所屬之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管道,竟基於縱使該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之統一便利商店蓮冠門市,以宅急便方式寄送其個人身分證影本、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宜昌郵局(址設:花蓮縣○○鄉○○路0段00號,下稱吉安宜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碼)至苗栗縣○○鎮○○路0段00號(收件人:林子奇,聯絡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年成... | 附表所示之人 | <LEO_VIC> |
葉岱霖於民國106年2月間,經吳佳勳(後改名吳泓希,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邀集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即領款人),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2月7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9日、106年2月10日、106年3月24日等附表所示時間,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丙○○、戊○○、甲○○、丁○○等人施以詐術,致丙○○、戊○○、甲○○、丁○○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匯款操作,丙○○、戊○○、甲○○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黃彥霖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則將款項匯入少年黃○○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 | 丙○○ | <LEO_VIC> |
徐姵絜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龍安街7-11便利商店桃龍門市(起訴書僅記載為不詳時間、地點,應予補充),將其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水汴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起訴書附表一誤植為被告一併交付前揭3帳戶之存摺,應予更正),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品全」... |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 <LEO_VIC> |
鄭學駿於得預見任意提供自己在金融機構之帳戶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掩飾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情形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9日下午3、4時許,在台北市西門町捷運六號出口,將其所有金山郵局帳號0011323—0000000號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王經理之助理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一)嗣於101年8月19日19時24分,詐騙集團在雅虎拍賣網站謊稱出售BIGBANGALIVEGALAXY-TOUR2012台北演唱會門票4張,每張新台幣(下同)3700元,李若萍不疑有他,匯款14,800元至上開帳號。事後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報警處理。(二)101年8月19日21時43分許,莊仕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謊稱是奇摩... | 莊仕宇 | <LEO_VIC> |
李世豪雖預見任意將自己領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而可能幫助該他人及其同夥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港都分行前,將甫申辦之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仔」之成年男子,而容任「明仔」及其成年同夥得恣意使用前述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嗣「明仔」及其成年同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㈠於103年10月23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周月紅,佯稱係臺北地方法... | 周月紅 | <LEO_VIC> |
犯罪事實:蔡順羽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17日以10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2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帳戶,誘騙民眾以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亦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該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04年9月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王依玲 | <LEO_VIC> |
廖來晋於民國103年2月7日19時52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區藝文中心」內,見林穎奇將其所管領,由其父親林發仁所申辦之借書證,放置在上址中心3樓之自動借書機上,而脫離本人持有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徒手將該借書證取走並侵占入己得逞。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同日20時11分許,在上址持上開所侵占之借書證,佯裝林發仁之身分借閱如附表所示之書籍5冊【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800元】,向管理人員張藝薰行使,致張藝薰陷於錯誤,誤認廖來晋係該借書證之所有權人,而為廖來晋辦妥相關借書手續,使廖來晋詐得如附表所示之5冊書籍出借使用之不法利益。嗣因林穎奇發現上開借書證遺失... | 張藝薰 | <LEO_VIC> |
許朝鈞於預見其提供之帳戶極可能供作詐欺集團受領對不特定民眾詐欺所得贓款之工具之情形下,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某處,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友人王源慶,以此方式容任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由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3月21日10時46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吳韻芳,佯稱係友人吳東賢,因需錢孔急,而需借款,吳韻芳信以為真,遂依指示於同日11時51分許,透過網路銀行轉帳... | 吳韻芳 | <LEO_VIC> |
葉子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與他案合併執行,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1年10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以逃避追查,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4年11月4日13時43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供不詳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嗣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4年11... | 陳蕙菁 | <LEO_VIC> |
犯罪事實:蔡順羽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17日以10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2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帳戶,誘騙民眾以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亦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該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04年9月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鄭紹安 | <LEO_VIC> |
甲○○(原名:劉范威)與乙○○(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積欠債務之故,而以詐欺所得金額5%之報酬,受僱於李嘉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所屬之詐欺集團,而與李嘉偉及同屬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嘉偉交與甲○○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供作聯絡之用。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中午,該詐欺集團成員接連假冒警務人員及檢察署人員與丙○○聯絡,佯指丙○○之帳戶供為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需要接受調查,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農會提款新臺幣(下同)42萬元並攜款至苗栗縣大山火車站交予指定之人。該詐欺團成員乃指派甲○... | 丙○○ | <LEO_VIC> |
鄭學駿於得預見任意提供自己在金融機構之帳戶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掩飾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情形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9日下午3、4時許,在台北市西門町捷運六號出口,將其所有金山郵局帳號0011323—0000000號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王經理之助理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一)嗣於101年8月19日19時24分,詐騙集團在雅虎拍賣網站謊稱出售BIGBANGALIVEGALAXY-TOUR2012台北演唱會門票4張,每張新台幣(下同)3700元,李若萍不疑有他,匯款14,800元至上開帳號。事後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報警處理。(二)101年8月19日21時43分許,莊仕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謊稱是奇摩... | 王韻婷 | <LEO_VIC> |
林文琪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將有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可能,且亦知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帳戶接受匯款,目的在取得犯罪所得,竟仍容任所提供帳戶可能被用以詐騙他人,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7月間某日,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埔龍泉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帳號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供他人轉帳匯款,林文淇就每筆轉帳金錢可賺取新臺幣(下同)50元之報酬。該人得知林文淇之郵局帳戶帳號後,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年7月7日15時許,藉由顏緹瑀透過臉書社團網站尋找兼職工作之機會,要求顏緹瑀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並向顏... | 顏緹瑀 | <LEO_VIC> |
賴柏勳於民國106年8月底,透過友人李伯雄之介紹,加入「阿軍」、李伯雄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擔任收款及提款之工作,並獲應允如係其本人親自提款,將可獲取提款金額3%之報酬,若係其再指示他人取款或提款,則可獲取收款金額1%之報酬,實際取款或提款之人分獲取款或提款金額2%之報酬,嗣其即與「阿軍」、李伯雄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㈠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9月11日13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國成,假冒係雲林縣警察局張文發科長,佯稱:陳國成涉及一件詐欺案件,臺北地檢署有文件要通知,為證明其清白,需繳交新臺幣(下同)35萬元予臺北地檢署監管云云,... | 陳國成 | <LEO_VIC> |
甲○○雖預見任意將自己領用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而可能幫助該他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7日某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指示,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高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宅急便方式,寄至南投縣草屯鎮之「陳志強」,再經由電話聯絡,將各該提款卡密碼告知該名女子,而容任該名女子暨所屬詐欺集團得恣意使用前述郵局、土地銀行帳戶。嗣上開詐騙集團... | 戴淑萍 | <LEO_VIC> |
乙○○○、少年羅○○(年籍詳卷,另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以假冒公務員名義向民眾詐騙,仍加入前揭詐騙集團,與前揭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前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印」之印文,繼之以不詳方式偽造「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內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款收據」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本票」)等公文書,再由前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上午10時許,假冒「健保局客服人員」、「林警官」、「陳文治書記官」及「王文豪檢察官」等公務員名義,撥打電話予甲○○,佯稱醫... | 甲○○ | <LEO_VIC> |
曾信智夥同不詳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連同曾信智在內,無從認定超過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利用大陸地區人民滕素芳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陳松田施用詐術,佯稱係陳松田之友人「陳志成」而向陳松田借款,致陳松田陷於錯誤,以女兒陳品妤名義,於同日13時2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曾信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又系爭帳戶之帳戶餘額原為58元,上開款項匯入後餘額為15萬58元,同日14時49分許,曾信智先用以轉帳繳交信用卡帳款2萬278元,同日14時50分許,曾信智提領現金12萬97... | 陳松田 | <LEO_VIC> |
陳冠佑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8月27日10時許,將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北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郵寄至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寶銘」之詐騙集團成員。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1年8月2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葉雅婷佯稱其於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須持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葉雅婷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9分許至提款機前依指示匯款... | 陳坤凱 | <LEO_VIC> |
王冠勝、林聖富均知悉在由諺暘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諺暘公司)所經營之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停車場停車後,需繳納停車費後始得離去,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王冠勝與林聖富共同意圖為自己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2時57分許及同年8月27日下午3時9分許,共計2次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至諺暘公司經營之上址停車場領取票卡停車,嗣王冠勝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停車場時,竟由林聖富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繳費後,再至出口柵欄處,等待王冠勝駕駛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至出口柵欄處時,由林聖富將繳費之票卡投入票箱內,待柵欄之欄桿上舉時,王冠勝隨即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跟... | 諺暘公司 | <LEO_VIC> |
賴柏勳於民國106年8月底,透過友人李伯雄之介紹,加入「阿軍」、李伯雄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擔任收款及提款之工作,並獲應允如係其本人親自提款,將可獲取提款金額3%之報酬,若係其再指示他人取款或提款,則可獲取收款金額1%之報酬,實際取款或提款之人分獲取款或提款金額2%之報酬,嗣其即與「阿軍」、李伯雄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㈠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9月11日13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國成,假冒係雲林縣警察局張文發科長,佯稱:陳國成涉及一件詐欺案件,臺北地檢署有文件要通知,為證明其清白,需繳交新臺幣(下同)35萬元予臺北地檢署監管云云,... | 王湘淩 | <LEO_VIC> |
林美麗(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1月某日起,邀方燕雪、蔡金誠、葉守義、吳張素吟、郭秀美、何玉珍、駱何素蘭、郭福進、呂吳英昭、張永義、呂黃素琴、呂榮珍、吳雪玉、盧旺、呂雅淑(起訴書誤繕為呂淑雅)、李玉治及呂楊月雲等人參加以其不知情之夫何明德(詐欺、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會首,含會首共計37會、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會期自98年12月5日起至101年12月5日止,採內標方式標會(即活會會員標息自會款扣除,死會會員則固定支付1萬元)之互助會,方燕雪、蔡金誠、葉守義、吳張素吟、郭秀美、何玉珍、駱何素蘭、郭福進、呂吳英昭、張永義、呂黃素琴、呂榮珍、吳雪玉、盧旺、呂雅淑、李玉治及呂楊月雲等人遂同意參加該互助會。詎林... | 何玉珍 | <LEO_VIC> |
黃振嘉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於101年9月7日入監執行,於103年4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4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6年(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中旬某日起加入由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小黑馬」、柯俊宇(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等成年男子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之工作(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罪刑... | 彭宇新 | <LEO_VIC> |
林俊興明知詐騙集團多利用行動電話聯絡進行詐騙活動,倘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或提供予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可能因此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並藉以躲避檢警機關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後之某日,將其所申辦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20日14時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戴靜宜,假冒姪女名義向其佯稱需錢孔急、欲借款周轉云云,致戴靜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8年1月22日14時40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共5萬元至黃伊吟(所涉詐欺罪嫌,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 黃素蕙 | <LEO_VIC> |
林美麗(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1月某日起,邀方燕雪、蔡金誠、葉守義、吳張素吟、郭秀美、何玉珍、駱何素蘭、郭福進、呂吳英昭、張永義、呂黃素琴、呂榮珍、吳雪玉、盧旺、呂雅淑(起訴書誤繕為呂淑雅)、李玉治及呂楊月雲等人參加以其不知情之夫何明德(詐欺、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會首,含會首共計37會、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會期自98年12月5日起至101年12月5日止,採內標方式標會(即活會會員標息自會款扣除,死會會員則固定支付1萬元)之互助會,方燕雪、蔡金誠、葉守義、吳張素吟、郭秀美、何玉珍、駱何素蘭、郭福進、呂吳英昭、張永義、呂黃素琴、呂榮珍、吳雪玉、盧旺、呂雅淑、李玉治及呂楊月雲等人遂同意參加該互助會。詎林... | 吳雪玉 | <LEO_VIC> |